1.法規依據:本校「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
2.申請對象:97學年度起入學本校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學生,擬於在學期間申請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且熟稔中文者(已登記修習在案、已取得教育部外加師資生或本校教程師資生資格者,無需再登記)。
3.申請期間:請於114年4月30日(三)前,檢附「歷年成績單」向系辦公室登記,並親自簽名。
4.身分別:請填寫「僑生」、「港澳生」或「外國學生」。
5.申請者請於閱讀下列說明,瞭解並同意後於登記表處親自簽名:
(1)此登記修習管道,提供學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俾利未來返回僑居地或原籍地從事教育工作,非屬正式師資生資格,無法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無法參加半年教育實習及取得我國教師證書。
(2)符合登記資格者,於114學年度第1學期起修課。
(3)如欲取得我國教師證書,應經由各甄選管道取得正式師資生資格,完成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師資格考試及半年教育實習等必要階段。
(4)未來如取得正式師資生資格,已修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至多抵免四分之一,且自取得資格起,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期數應至少三個學期以上(不含寒暑修)且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