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僑生及外國學生申請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登記

1.法規依據:本校「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
2.申請對象:97學年度起入學就讀本校之僑生及外國學生,擬於在學期間申請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需熟稔中文,已登記修習者或已具外加師資生/教程資格者,無需再登記)。
3.申請期間:請於112年5月5日(五)前,檢附「成績單」向系辦公室登記、並親自簽名。
4.身分別:請填寫「僑生」、「港澳生」或「外國學生」。
5.申請者請於閱讀下列事項後,於登記表處親自簽名:
(1)本人已知悉,登記後雖可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惟未具師資生資格。
(2)本人已知悉,未來如取得正式師資生資格,已修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至多僅得抵免四分之一,自取得資格起,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期數應至少達三個學期以上(不含寒暑修),且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事實,如因此延畢不得異議。
(3)本案學生如獲錄取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屆時敬請依教育部111年11月25日臺教師(二)字第1110113372號函核定之科目及學分表進行修習。
(4)再次重申,本僑生、港澳生及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管道,提供學生修課,俾利未來返回僑居地或原籍地從事教育工作之需要,非屬正式師資生資格,自無法留臺進行半年教育實習、參加教師資格考試進而取得我國教師證書,請學生明確瞭解,以避免不必要之誤解。倘前揭學生欲取得我國教師證書者,應參加本校辦理之教育學程甄選,以取得正式師資生資格,俾以完成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師資格考試、及教育實習等相關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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