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弱勢助學金」及「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請日期自112年10月1日起至10月20日截止,本學年放寬申請資格及調整補助金額,請符合資格學生自行線上申請。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8月30日臺教高通字第1122202538號函辦理。

二、「弱勢助學金」申請資格:

(一) 家庭應計列人口年所得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

(二)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不逾新臺幣2萬元。

(三)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新生免繳)

(四) 不動產價值合計在新臺幣650萬元以下。

三、「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資格:

(一)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

(二) 符合本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學生(不一定要申請本學年 該助學金)。

(三) 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 7 條所定 家庭年所得總額 120萬元以下之學生。

四、線上申請流程:

(一) 弱勢助學金:校務行政入口-學雜費繳費系統-學雜費_ 學務正式-弱勢助學補助申請表。

(二)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校務行政入口-學務相關系統-獎學 金系統學生端-獎學金公告或獎學金申請及查詢-弱勢助 學計畫_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五、注意事項:

(一) 本學期已申請「學雜費減免」者,不可重複申請「弱勢 助學金」,但可同時申請「生活助學金」。

(二) 已申請內政部營建署「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者,不可重複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三) 校外租金補貼將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回歸至內政部營建署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辦理,18歲以上學生,請向內政部申請該租金補貼專案。

(四) 已由學校提供校內免費住宿的低收入戶學生,若因個人 因素考量、違反宿舍規定、校規遭退宿者或已於校內住 宿不可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學生不得向直系親 屬承租住,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

(五) 詳細資訊請至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助學措施網頁查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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