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日本語文學分學程修習要點
97年04月16日 96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97年12月29日 97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臨時會審議通過
98年10月14日 9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98年12月16日 9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99年12月08日 9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決議修正第8條
101年3月28日100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0月31日107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04月24日10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1月04日109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4月19日11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育日本語言及文化專業人才,依據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辦法設立「日本語文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本學程之承辦單位為文學院。
第 二 條 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學生非以日語為母語者,在校期間得修習本學程。
第 三 條 本學程採認證制,學生登記後修畢相關課程,可申請核發本學程證明書。登記作業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登記日程以教務處公告為準。
第 四 條 本學程至少應修20學分,且必須修習中級日文(一)(二)、進階日文(一)(二)以及日語會話與聽講(一)(二),方得申請本學程證明。課程資料詳見本學程修習科目表。
第 五 條 學生於三年內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本學程科目相同或可抵免者,經主辦單位審查通過後得辦理採認。惟仍需具備本學程資格方得進行申請。
通過『日本語能力試驗』者,得依通過級數採認下列課程:
N5:初級日文(一)
N4:初級日文(一)(二)
N3:初級日文(一)(二)、中級日文(一)
N2:初級日文(一)(二)、中級日文(一)(二)
N1:初級日文(一)(二)、中級日文(一)(二)、進階日文(一)(二)
採認以12學分為上限。
第 六 條 修讀本學程之學生,已符合就讀系(所)畢業資格但尚未修滿本學程之科目與學分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否則視為放棄本學程修習資格;惟獲錄取為臺灣大學系統學校就讀碩、博士班期間,入學後申請繼續修習本學程。
第 七 條 修畢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檢具申請書及歷年成績單,經主辦單位審核無誤後,向教務處申請核發本學程證明書。
第 八 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應依本校學分學程收費規定繳納。
第 九 條 為顧及本學程修讀學生權益,必修課程以本學程學生優先修讀為原則。
第 十 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