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創作學分學程修習要點

96年12月19日 9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97年12月29日 97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臨時會審議通過

102 年12 月18 日 102 學年度第2 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105年5月18日104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108年4月24日107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為培育文學創作人才,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分學程設置辦法」設立文學創作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本學程之承辦單位為國文學系。

第 二 條 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各學系(所)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非應屆畢業之學生,於在校期間得申請修習本學程。

第 三 條 本學程之甄選工作,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申請日程以公告為準。申請時須繳交申請表及自傳各乙份。

第 四 條 學生申請參加本學程甄選,應經原主修學系(所)系主任(所長)同意。申請及甄選辦法另訂之。

第 五 條 本學程每學年甄選名額以30名為原則。

第 六 條 甄選方式以資料審查為主,必要時得包括筆試、口試。未經甄選,但修畢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檢具申請書及歷年成績單經承辦單位審核後向教務處申請核發學分學程證明書。

第 七 條 取得本學程之證明書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學分:修畢選修科目16學分。科目及學分數如附表。

二、文學創作作品集:文類不限,但須通過承辦單位審查。

第 八 條 主修系所專門科目與本學程科目相同或相似者,得辦理抵免。以10學分為抵免上限。

第 九 條 修畢本學程成績考核及格之學生,得檢具歷年成績表,經承辦單位審核無誤後,向教務處申請核發學分學程證明書。

第 十 條 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同學通過本學程甄選,但未於修業期間修畢本學程應修之科

目學分時,得於系統學校就讀碩、博士班期間,繼續申請修習本學程。

第 十一 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二 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