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學院為鼓勵學生培養多語能力,特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院鼓勵學生培養多語能力作業要點」。
二、 本要點鼓勵之對象為文學院學生(含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惟外籍生申請語言種類限非所屬國籍之官方語言)。
三、 文學院學生完成以下修習條件後,可向文學院辦公室申請多語能力證明:
(一) 在學期間修習華語以外之國家語言(註) 或英語以外之第二外國語,同一語言課程達以下條件之一者:
1. 修畢臺灣大學系統(含臺師大、臺大及臺科大) 同一語言課程4個學期(每學期至少2學分)或 8學分以上,且成績皆達B(含)以上。
2. 修畢本校進修推廣學院同一語言課程至少128小時,且成績及格,取得修習證明。
3. 取得該語言等同於CEFR B1(相當於中級)之證書。
4. 其他足以證明且符合上述條件之修課方式,則由相關會議審定之。
(二) 在學期間通過英語檢定達CEFR B2(相當於中高級)者。(113-2學期起新增)
四、 文學院學生在學期間通過以下語言檢定達CEFR B2(相當於中高級)者,可向文學院辦公室申請該次語言檢定之報名費用:
(一) 華語以外之國家語言(註)或外國語言。
(二) 以上語言檢定之補助費用採核實報銷為原則,每位學生每種語言僅得申請一次,且最高補助以新臺幣3,000元為限。
(三) 以上補助費用申請之受理期間為每年3/9月1-15日為原則,相關申請表件及是否持續辦理補助,將視各年度之相關經費額度公告之。如經費不足或額滿,則暫停受理相關補助。
(四) 本項補助之審議,得視必要,召開相關會議審定之。
註:以上第三點及第四點所指之國家語言係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相關規定。
如符合上述條件者,歡迎同學於6/1(週一) 中午12:00前填報以下表單
https://forms.gle/33Kkfnox7KmCTbpw5
通過者預定於115年6月8日週一中午12:15在社會領域微型教室(樸大樓2樓201會議室)院務會議中頒發證書(敬備餐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