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即日起受理申請至110年5月7日截止。
二、依本校「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補助辦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三、為鼓勵本校學生赴外進修,本校特訂定前揭補助辦法,請於110年第一學期出國(已確認具有交換資格)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向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
(一)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合中華民國認定之僑生身份者)。
(二)同時具有本校正式學籍之一般生(不包括在職專班生)。
四、獲核學生每學期須於境外學校修得等同本校至少2科或6學分且須及格,並於返臺後繳交成績單、心得報告等相關文件,未符前揭條件者,須繳回獲核補助款。另修課期間仍須於本校註冊繳費,惟不需選課,詳情可洽詢教務處註冊組及研教單位。
五、若申請者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標準且出國研修時間超過183日(不含因個人因素停留國外之天數),請檢附具有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該證明應載明學生姓名),本校將協助通報教育部並函知獲核學生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以維持其福利身分。
六、詳細公告內容請至:「國際事務處之首頁》學生專區》赴外就讀及短期研習》赴外獎學金》不分區」項下查詢。請有意申請之學生,至
「赴外獎學金申請系統」(國際事務處網頁右下方一>申請系統一>赴外獎學金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於收件截止日下班前送交國際事務處學術合作組傅中慧小姐彙整。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