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108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含在職班)公告

※本校108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於108年12月10日至12月20日受理申請(含在職班)

一、學生辦理學雜費減免須於108年12月20日(第1階段)前至減免系統登錄資料後,列印申請表並檢附有效證件送生活輔導組,未於此期限申請者,請暫緩繳費,俟於109年1月15日(第2階段)系統重新開啟時,再上線申請及繳件。

二、證明文件之有效日期需在108學年第2學期之註冊日(109年2月17日)之後,申請低收、中低收、特境家庭子女之減免者請取得109年度有效證明後再申請;原住民族學生若曾申請通過者,本學期只需線上申請,免繳紙本申請表及戶籍謄本。

三、同時申請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或同時申請弱勢助學金及就學貸款者,須先辦理減免後再辦理就學貸款,貸款金額需為扣除減免或弱勢助學金後之金額,切勿超貸。

四、已請領政府提供之其他教育補助費或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如公費生、農會、漁會補助、弱勢助學金等),僅能擇一辦理。已申請學雜費減免者,不得再改申請其他政府補助。同一學期已享受就學減免費用者或復學時該學期曾申請減免補助,不得重複申請。

五、相關資訊請瀏覽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減免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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