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108學年第二學期「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補助」申請案至108年11月6日截止

一、依本校「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補助辦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二、為鼓勵本校學生赴外進修,本校特訂定前揭補助辦法,請各學院鼓勵於108學年第二學期出國(已確認將取得境外學校入學許可)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向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
(一)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含中華民國認定之僑生身份者)。
(二)同時具有本校正式學籍之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在職生、已於境外研修之學生除外)。
三、獲核學生每學期須於境外學校修得等同本校至少2科或6學分且須及格,並於返臺後繳交成績單、心得報告等相關文件未符前揭條件者,須繳回獲核補助款。另修課期間仍須於本校註冊繳費,惟不需選課,詳情可洽詢教務處註冊組及研教單位。
四、詳細公告內容請至「國際事務處之首頁》學生專區》赴外就讀及短期研習》赴外獎學金》不分區」項下查詢。有意申請者,請依本辦法至「赴外獎學金申請系統」(國際事務處網頁右下方->申請系統->赴外獎學金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於收件截止日下班前送交國際事務處學術合作組傅中慧小姐彙整。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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