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士班學雜費繳費單注意事項

1、 繳費期限:即日起至 110 年 2 月 22 日止。請持繳費單至中國信託銀行、郵局臨櫃、便利超商(需自付手續費)或以 ATM 轉帳、信用卡繳款。逾期請至中國信託銀行、郵局臨櫃或以 ATM 轉帳繳款。

2、 依境外臺生因應疫情返臺就學銜接專案計畫(第二梯次)入學者,預計於110 年 2 月 1 日起開始繳費;修習音樂個別指導課之費用及延畢生學分、學雜費,預計於 110 年 4 月中旬開始繳費。請注意:依本校 109 學年度學士班學生收費標準說明四規定,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修習學分數超過 9 學分者,收取全額學雜費。

3、 未依規定繳納學雜費者,視同未註冊,依本校學則規定應予退學。

4、 繳費單係暫依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在學名單製作,當學期畢業生請勿繳費,若未符繳費註冊資格者,所繳金額將全額無息退還。

5、 辦理就學貸款或減免後,其應繳金額顯示為 0 元者,繳費單僅供存查。

6、 繳費收據請妥善保管,可提供申請補助或證明使用。以 ATM 轉帳及信用卡繳款者,請於 3 個工作日後上網列印繳費證明;如需列印「繳費單」,請於繳費前列印,繳費成功後無法自行列印。

7、 如有疑義,請洽本校出納組 7749-1343(繳費內容)、註冊組 7749-1077(學籍)、生輔組 7749-1058(就學貸款)、7749-1057(減免)或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客服專線 0800-017688(繳費通路)。

詳細資訊亦可至教務處網站參閱:學雜費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教務處 (ntn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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