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校「鼓勵學生赴境外進修補助辦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二、為鼓勵本校學生赴外進修,本校特訂定前揭補助辦法,請於111學年度第2學期出國(已確認將取得境外學校入學許可)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向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
(一)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含中華民國認定之僑生身份者)。
(二)同時具有本校正式學籍之一般生(不包括在職專班生)。
三、獲補助學生相關權利義務摘要如下:
(一)獲補助學生每學期須於境外學校修得等同本校至少2科或6學分且需及格,另修課期間仍須於本校註冊繳費,惟不需選課,詳情可洽詢教務處註冊組及研教單位。
(二)獲補助學生出國前,本校與選送生簽訂行政契約書,核定經費分二期核撥。獲補助學生於出國前,備齊本人護照簽名頁、交換校核發之入學許可、簽證及新臺幣帳戶存摺封面等影本向國際事務處請領第一期款項(核定補助款百分之八十);於進修期滿返臺後兩周內備齊結案文件向國際事務處請領第二期款項(核定補助款百分之二十)。
四、申請網址: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
1.交換生:赴外交換生申請獎學金業併入 「 赴 外 交換 生 系 統 」(https://bds.oia.ntnu.edu.tw/istudent/OE),於線上申請赴外甄選之同時一併申請獎學金。校級甄選時間為111年5月10日至6月7日;院系所級甄選時間請洽各院系所承辦人。
2.雙聯生及訪問生:請於 「赴外獎學金系統」(僅供赴外雙聯及訪問生使用) 申請, 網址:
https://bds.oia.ntnu.edu.tw/istudent/OS , 須於111 年11月16日前完成申請。
五、本案複審結果預計於111年12月底公告於國際事務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