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推動國際合作交流補助辦法」辦理。
一、補助期程:本期以補助113年1月至6月期間(以出發日為準)赴外之交流活動,本案預計112年12月底公告核定結果。
二、補助對象:本校各學術單位(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獲補助學生應為本校正式學籍之一般生,不包括在職專班學生。參與學生人數須達5人以上,為利執行彈性,計畫主持人可自行選擇是否參與計畫行程。
三、有意申請者,請檢附下列申請文件,於112年11月16日(星期四)前送交國際事務處學術合作組施如樺小姐彙整:
(一)申請表:含計畫名稱、出國人數、合作交流機構、合作交流方式、申請經費項目及數額、計畫摘要及預期成效等。
(二)海外學術或專業機構或其代表人出具正式同意書(中英譯本)。
(三)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四、審查與補助:分為初審及複審。
(一)初審:
1、補助件數:
(1)每期補助件數以排序前10件為原則,如該期預算有剩餘,將增加補助件數。
(2)排序方式以總分數為依據。每案基本分數為80分,依赴外學生人數(最高6分)、學校QS排名(最高4分)、活動類型(最高4分)進行加分後,依總分數高低排序。如有同分者,則依序以赴外學生人數、學校QS排名、活動類型作為參酌。計分細項如下:
甲、赴外學生人數:20人以上6分,17~19人5分,14~16人4分,11~13人3分,8~10人2分,5~7人1分 。
乙、學校QS排名(以申請當年度之排名):QS 1~200名4分,QS 201~500名3分,QS 501~1000名2分,QS 1001名之外或無QS排名1分。
丙、活動類型:A類(赴外修習專業學分課程、海外實習、境外教學)4分、B類(國際競賽、海外展演、海外志工)2分。
2、補助金額:
(1)補助比例:
甲、總分數93分以上,補助金額為申請金額之100%。
乙、總分數90分至92分,補助金額為申請金額之95%。
丙、總分數89分以下,補助金額為申請金額之90% 。
(2)補助上限:每案以新臺幣20萬元為補助上限。學生赴歐洲、美洲、大洋洲、非洲及亞西等地區,每人以新臺幣2萬5,000元為補助上限;學生赴東北亞、東亞、東南亞、南亞等地區,每人以新臺幣1萬2,500元為補助上限(本辦法之赴外地區係依據「外交部處務規程」下之分類)。教師如與學生共同參與計畫,教師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補助總額百分之三十。
(二)複審:提本校國際學術合作委員會進行排序及補助金額審議。
五、合作交流計畫中涉及出席或舉辦國際會議、邀訪外賓及本校另有補助規定等事項者,應依各相關規定申請,不得依本辦法重複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