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113-2學期「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至1/17(五)中午止,逾時恕無法受理

一、依本校「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辦理。

二、申請資格:

97學年度起入學本校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學生,擬於在學期間申請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且熟稔中文者(已登記修習在案或已具外加師資生/教程資格者,無需再登記)。

三、申請期間:

學生於114年1月17(五)中午12時前,檢附「歷年成績單」向所屬系所登記。

四、申請者請詳閱下列說明,瞭解並同意後於申請表親自簽名:

(一)此登記修習管道,提供學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俾利未來返回僑居地或原籍地從事教育工作,非屬正式師資生資格,無法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無法參加半年教育實習及取得我國教師證書

(二)符合登記資格者,於113學年度第2學期起修課。

(三)未來如取得正式師資生資格,已修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至多抵免四分之一,且自取得資格起,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期數應至少三個學期以上(不含寒暑修)且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事實,如因此延畢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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