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2學士班 辦理超修及學分不足

一、 超修及學分不足規定:

  1. 依據:學則第13條
  2. 規定:最多27學分;最少16學分(應屆畢業生最少9學分、延畢生至少一門課)
    經系主任同意者,得不受此限。
    二、 辦理方式:
    學生列印選課清單後,在空白處註冊超低修原因,簽名及留下手機聯絡電話,於3/7前交至系辦公室。
    ◎選課清單下載路徑:教務資訊系統(學生版)→選課相關→我的選課→選課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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