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理。
二、依辦法第3條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並具學士以上學位,且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者,應依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所載之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提出,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後,始得修習教育實習。
三、本校教育實習採「預先」申請審查制,請符合資格且擬參加115年學度第1學期教育實習之師資生,自即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星期二)止,備妥經教育實習機構及學系(所)審核完成之書面申請資料,向本校師資培育學院實習與地方輔導組提出申請。
四、有關本校教育實習申請前須知、流程、本校教育實習作業系統操作方式及本校教育實習申請表單,請參閱本校師資培育學院官網「實習地方輔導」項下「教育實習」之「實習申請」(網頁:https://tecs.otecs.ntnu.edu.tw/page.aspx?id=275)。
